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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海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體育場周邊地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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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0年05月07日 - 2020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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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海門市住房建設服務中心
為推進海門城市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生活質量,盡快改變城市環境面貌,根據城建總體規劃,需對體育場周邊地塊相關房屋實施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南通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通政發〔2011〕7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體育場周邊地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詳見附件)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對方案如有意見,請于公布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附:身份證、房屋權屬材料復印件)向海門市住房建設服務中心反饋(地址:海門市人民西路187號,郵編:226100,聯系電話:68539118)。
特此公告
海門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體育場周邊地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各被征收對象:
為盡快改變城市環境面貌,改善城區居民的居住條件,需對相關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圍
光明路東、解放路南、靜海路西、人民路北區域內。
二、被征收人
(一)成套住宅:海門鎮人民西路11幢203室,產權人邱祖權;海門鎮人民西路11幢301室,產權人管明安;海門鎮人民西路11幢303室,產權人袁軍;海門鎮人民西路11幢501室,產權人戴菊蘭;海門鎮人民西路11幢502室,產權人蔡巾柱;海門鎮人民西路11幢603室,產權人崔振新。
(二)門面、非成套住宅及辦公用房:海門街道靜海路33幢204室、503室,產權人唐水根;海門街道靜海路33幢206室,產權人沈重;海門街道解放中路36附1幢301室、302室,產權人程青、高明敏;海門鎮靜海路9號,產權人王萬明;海門市解放中路874號,陳紅;海門街道解放中路966號,產權人王興娟;海門鎮解放中路(86)號現964號,產權人花麗美;海門鎮解放中路960號,產權人王紅新;海門鎮解放中路962號,產權人莊吉潛;海門鎮解放中路34幢308室、34幢4層、40號電梯間,產權人陸??;海門鎮解放中路864號,產權人張珉榕、楊菊華。
三、合法產權認定
經市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司法局、法院、行政審批局、不動產登記局6個單位集體會商,對體育場周邊地塊部分產權房屋用途認定如下:
(一)原海門市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解放中路864號)底層為商業,二層以上為辦公。
(二)靜海路海門商廈(海門鎮解放中路34幢308室、34幢4層、40號電梯間)底層為商業,二層以上為辦公。
(三)靜海路海門商廈(靜海路33幢204、503、206室及解放中路36附1幢301、302室)按非成套房屋確認。
四、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本項目征收結束之日止。
啟征日期:自本項目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
征收簽約期限:自本項目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
五、征收組織形式
(一)征收人:海門市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征收區域內的房屋所有權人。
(三)征收部門:海門市住房建設服務中心。
六、征收實施步驟
(一)前期入戶調查,公示調查認定結果,并向被征收人公布,如提異議需核實并答復。
(二)補償安置方案論證、風險評估及征求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監管銀行出具)。
(五)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六)海門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
(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并選定評估機構。
(八)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進行評估。
(九)房屋征收部門將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評估機構負責解釋說明。
(十)向被征收人送達評估報告,如有異議,申請復核。
(十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被征收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搬遷交房,辦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續。
(十二)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協議經審核后結付補償款;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協議經審核后計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十三)拆除房屋。
(十四)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補償情況。
七、征收補償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南通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通政發〔2011〕71號)等相關規定。
八、補償方式及原則
(一)補償方式:采用市場價值進行補償。被搬遷對象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在指定的安置房中選擇產權調換補償,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則上按同類型的市場價值置換。
(二) 選擇產權調換補償內容:
1.被征收房屋的補償
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性質、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樓層、層高、成新等因素按市場價評估確定。
2.附屬設施補償
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戶附屬設施結合成新、材質等因素按市場價評估確定。
3.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過渡:被征收房屋一律采取自行過渡。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的,過渡費按6個月計算;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暫按6個月計算,待后按實計算,過渡期從實際騰房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過渡費由征收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4.停產停業補助
停產停業補助:被征收營業用房停產停業補助由征收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5.搬家補助
搬家補助:搬家費由征收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三)選擇貨幣補償內容: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由評估機構評估后按規定支付補償款。
(四)獎勵措施:
1.提前搬遷獎:凡在規定時間內簽約、騰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給予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遷獎。
2.搬遷過渡獎:凡在規定時間內簽約、騰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給予20元/平方米的搬遷過渡獎。
3.購房補助
在規定的房屋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完成搬遷,選擇產權調換的,可以以被征收房屋價值中用于產權調換的金額部分作為補助基數,按下列累進制標準給予被征收人購房補助。購房補助在結清產權調換房屋差價時予以核算。
補助基數(萬元) |
補助比例 |
50(含50)以下 |
20% |
50-100(含100) |
10% |
100-500(含500) |
8% |
500-1000(含1000) |
7% |
1000-5000(含5000) |
6% |
5000以上 |
5% |
九、被征收房屋的安置
選擇產權調換的成套住宅被征收對象在本區域指定的安置房源中,按照同類型市場價值購買安置房;商業辦公用房被征收對象在原區域路段相應安置房源中實行同類型市場價值安置;二層及二層以上非成套住宅被征收對象可在原區域路段二層及二層以上安置房中選擇安置,也可以在本區域指定的成套住宅安置用房中按市場價值安置。安置房價格由評估機構按同一時間節點,同樣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后確定,并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評估金額及產權調換的差價。
十、征收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海門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十一、其它事項
(一)訂立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需隨帶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及身份證等相關證書原件。
(二)對于租賃戶(企業),由房屋產權人根據騰房時間節點督促租住人(企業)搬離租用房屋。
(三)本實施方案未盡事宜,將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補充規定,具體按海門市人民政府的補充規定執行。
為創造宜居宜業環境,構建和諧幸福海門,希望各被征收對象給予積極配合、支持,及時訂立“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確保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為推進海門城市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生活質量,盡快改變城市環境面貌,根據城建總體規劃,需對體育場周邊地塊相關房屋實施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南通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通政發〔2011〕7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體育場周邊地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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