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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公開征求對《海門區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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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0年12月29日 - 2021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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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南通市海門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南通市有關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引導和鼓勵融資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3+3”重點產業及創新創業、“三農”等普惠金融領域的支持力度,我局依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促進金融高質量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蘇辦發〔2019〕25號)、《南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通政辦規〔2020〕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起草了《海門區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稿)》,擬于2021年初出臺?,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1年1月7日前,以傳真(0513-82661588)或電子郵件(hmqjrj@163.com)的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海門區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稿)
海門區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實施細則(暫行)2020.12.28.docx
南通市海門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2020年12月29日
現將本機關牽頭的《海門區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實施細則(暫行)(草案)》(以下簡稱《細則草案》)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在2019年初機構改革后,融資擔保職能劃轉至我局。為了做到新職能接得住、接得穩,我們從各融資擔保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相關部門及單位著手,開展大量調研工作,多次進行座談會商。結合前期調研情況,認真研究國家、省、南通市最新擔保政策,加上目前海門撤市改區后財政尚未與南通并軌,不能直接適用南通市區融資擔保分擔機制補償政策,有必要在三年過渡期內出臺我區融資擔保分擔機制補償政策,以便更好利用國擔基金和省再擔保資源,讓財政風險分擔發揮最大效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制定依據 2019年1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鹱饔们袑嵵С中∥⑵髽I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分赋?,要完善銀擔合作機制,明確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國家融資擔?;鸷豌y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級擔保、再擔?;穑C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于國家融資擔?;鸪袚谋壤?。同時,為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意見》對擔保費率和再擔保費用有了明確的上限規定。2019年5月21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出臺了《江蘇省促進金融高質量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政策》,鼓勵各地因地制宜設定“政銀擔擔”工作方案,合理調整擔保費率。2020年3月23日,南通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南通市市區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業務管理辦法》(通政辦規〔2020〕1號),進一步明確了融資擔保分擔比例,即單戶在保余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3+3”重點產業及創新創業、“三農”貸款出現風險,由擔保機構、省再擔保南通分公司、合作銀行、市級財政分別按照15%、50%(具體按省再擔保與合作擔保機構簽訂的《比例再擔保合同》執行)、20%、15%比例,承擔責任。 三、起草過程 一是廣泛汲取各方意見草擬初稿。自2020年10月以來,我局會同財政局、人民銀行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積極研究完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召開多次專題會議會商研究分擔機制和具體操作方案。根據會商時各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結合國家、省以及南通市擔保政策最新規定,我局形成了《細則草案》初稿。 二是全面征求意見修改完善?!都殑t草案》初稿形成后,2020年11月19日至11月27日以及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7日,我們先后兩次在政府門戶網站廣泛征求意見并進行仔細研究,最終形成《細則草案》送審稿。 四、主要制度 《海門區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實施細則(暫行)(草案)》共分十九條。 第一條。闡述《細則草案》支持對象和相應名詞解釋。 第二條。明確設立300萬元融資擔保分擔專項補償資金。 第三至第四條。對開展業務所涉及的合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的準入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五至第十條。規定融資擔保風險分擔合作機制參與各方需簽署合作協議,明確風險分擔比例、代償補償條件、退出機制等事項。明確該業務的風險分擔比例和負面清單。對貸款利率、擔保費率等進行了上限規定,并要求銀行無抵押條件、擔保公司降低反擔保要求,從而擴大政策受益面。 第十一至第十三條。明確財政代償停止情形,代償程序以及追償要求。 第十四條。明確合作銀行不得因納入風險分擔機制調低合作擔保機構擔保貸款額度。 第十五至第十八條。提出建立海門區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業務聯席會議制度,明確了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職責,并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了界定、明確了責任追究措施。 第十九條。明確了該辦法的生效執行日期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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