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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問政>民意征集
                • 征集主題:

                  關于公開征求《南通市海門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1年11月11日 - 2021年11月19日

                • 征集單位:

                  南通市海門區財政局

                關于公開征求《南通市海門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我局起草了《南通市海門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于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至區財政局預算科。

                聯系人:朱冬燕

                聯系電話:82212965、82216029(傳真),

                電子郵箱:jshmzdy@163.com

                附件: 《南通市海門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南通市海門區財政局

                2021年11月11日

                《南通市海門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附件:

                南通市海門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區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用于區本級發展支出和對區鎮的專項轉移支付,不包括區本級各部門用于正常運轉以及履行日常職能所需的業務經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中央、省、市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權責明確、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六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區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者資金用途類似的專項資金。

                第七條 設立專項資金,由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預算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開展重大專項資金事前績效評估。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區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論證。

                區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

                第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清單管理。區財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能公開的除外。

                第十條 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區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資金用途、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序、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安排的,按照設立程序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的,應當由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區業務主管部門一并修訂具體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財政部門會同區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區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區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專項資金設立目的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執行進度緩慢,結轉規模較大的;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的。

                第三章 使用和執行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顚S?,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杠桿作用。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專項資金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用于政府投資基金的,實行市場化運作;用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針對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方式確定支付機制或者給予獎補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

                第十八條 區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后30日內分解下達到位。

                對處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下達。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資金,一般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確需分期下達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期下達數。

                第十九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負責直接受理資金申報材料的主管部門承擔資金申報審核、資金使用監督的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評審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申報單位進行信用審查。

                第二十一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項目合同約定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個人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二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合同約定等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區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將專項資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資金用途、項目計劃和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對未按照規定及時分配下達的專項資金,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可以采取調整用途、收回資金等方式,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 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清理盤活專項資金的結轉結余資金。

                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1年以上,按存量資金的相關規定收回區財政總預算。當年使用區本級財力安排的專項資金,原則上年終不結轉,全部收回區財政總預算。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后與預算同步批復下達。未設置績效目標或者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不安排預算。

                第二十八條 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績效運行監控機制。

                區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設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的執行,并將監控結果及時報區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自評。區財政部門負責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實施財政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區財政部門對我區設立或省下達的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編制、管理情況和績效等實施跟蹤監督。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并按照規定向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以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區財政部門和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政監督結果的應用,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履行規定程序,獨立客觀發表意見,對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密事項外,區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結果和績效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四條 區財政部門應當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草案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預算,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負責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和支出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區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依法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清單;

                (三)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資金;

                (四)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等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區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四)會同區財政部門確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和申報指南。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負責審核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審查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按照規定審定項目;

                (五)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考核驗收;

                (六)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七)督促使用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按照規定向區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等資料,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八)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申報項目;

                (二)組織項目實施,對項目實施日常管理;

                (三)按照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并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項目實施完成后,按照規定需要實施項目驗收的,向區業務主管部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開展監督檢查、考核驗收、績效管理以及項目資金清算等工作;

                (六)對項目實施質量負責;

                (七)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落實信用承諾;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請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或者將專項資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

                第四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在3年內禁止申報專項資金,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失信行為的規定報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變更資金用途、項目計劃或者內容的。

                對區財政部門做出的有關財政資金的處理,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中介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不實報告的,在3年內不采信其對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而出具的報告。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因素法,是指根據與支出相關的因素并賦予相應的權重或者標準,對專項資金進行分配的方法。

                項目法,是指根據相關規劃、競爭性評審專題論證等方式將專項資金分配到特定項目的方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求稿說明:現就《南通市海門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的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財政專項資金在保障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推進公共事業發展,關懷民生,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充分體現了“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分配原則,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可以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發揮財政專項資金作用;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更是推進依法理財,提高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的重要體現?!掇k法》的制定對完善我區區級專項資金管理體系,依法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進財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辦法》共7章49條,其中規定專項資金設立應當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同時還建立調整和撤銷機制。

                (二)在資金的使用和執行上,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申報單位進行信用審查。

                (三)在預算績效管理和考核方面,規定區級業務主管部門設置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后與預算同步批復下達,同時要對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并開展自評。

                二、《辦法》制訂的依據

                制訂《辦法》符合立法法、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

                三、《辦法》制訂的過程

                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區人大常委會和區政府立法工作的相關要求,經區政府安排,區財政局吸收借鑒了南京市、蘇州市等周邊地區的管理辦法,經過多輪研究討論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監督管量的通知》(海依行辦發[2020]4號)規定,區財政局于2021年10月向政府各職能部門、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征求意見,2021年11月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均未收到任何反饋意見。

                四、《辦法》制定的意義

                (一)體現“放管服”改革方向

                《辦法》明確規定,專項資金實行清單管理,實現清單之外無專項。同時,適度下放項目審批權,賦予地方更大的資金自主權,地方可以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的專項資金管理方式,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的基礎上,結合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在同一財政事權內,將專項轉移支付整合使用, 將“放管服”要求落實到位。賦予地方更大的資金自主權;

                (二)創新支持發展方式

                《辦法》將“撥改投”“無償轉有償”等。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財政改革經驗予以條文固化,規定專項資金可以創新支持企業發展的方式,逐步減少無償補助,采取政府投資基金等市場化運作模式,發揮撬動社會資本的杠桿作用。

                (三)落實信用管理要求

                《辦法》引入專項資金信用管理要求,通過信用審查、信用信息共享、強化失信懲戒等措施,提高專項資金信用管理水平。同時在法律責任中,明確中介機構出具不實報告的,在 3年內不采信其對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而出具的報告。

                (四)建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辦法》從管理原則、設立專項時的績效評估、重新申請設立時的專項績效評價報告到第四章績效管理和監督,確立了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評價結果運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五)細化管理職責分工

                《辦法》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穿透到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明確規定了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邊界,有效地防范了因為權責不對等而導致的責任推脫、工作推諉,有效提升了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了使用安全。

                (六)創新爭議解決方式

                針對違規資金難以追回、履職風險大等實際情況,《辦法》規定業務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個人的違約責任。在行政處理處罰之外,進一步拓展了保證資金安全的救濟途徑,有利于破解企業破產清算等特殊情況下,應追回資金難以追回的困境。

                (七)硬化法律責任承擔

                《辦法》進一步細化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增加對相關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處分規定;設立對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從各個維度保障專項資金安全。

                五、《辦法》特別說明

                《辦法》共分為總則、設立、調整和撤銷、使用和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職責、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七章四十四條。

                (一)第一章 總則,第一至五條,共5條。主要是立法的依據、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的概念和包括的內容、辦法的適用范圍、專項資金管理的原則、違法舉報。

                (二)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第六至十三條,共8條。

                主要包括專項資金設立應突出的重點、專項資金的設立申請、申請論證、專項資金的清單管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制定、執行期滿與重新申請、專項資金的調整范圍、專項資金的調整與撤銷。

                (三)第三章 使用和執行,第十四至二十五條,共12條。

                主要包括硬化預算約束、優化涉企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明確了專項轉移支付的下達時間、項目組織申報、項目的評審、爭議的解決、專項資金申請撥付、專項資金使用的變更、未及時下達專項資金的處理、結余結轉的處理。

                (四)第四章績效管理和監督,第二十六至三十五條,共10條。

                主要包括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的設定、專項資金績效運行監控機制、專項資金績效的自評價、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業務部門的過程監督、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政監督成果的應用、中介服務機構的職責、專項資金有關信息的公開、專項資金的預算公開、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五)第五章 管理職責,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共3條。

                主要是財政部門的職責、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使用單位或個人的職責

                (六)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條,共4條。

                主要是部門的法律責任、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

                (七)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至四十四條,共2條。

                主要是解析專用名詞的含義及辦法實施時間。

                征求稿說明

                  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區人大常委會和區政府立法工作的相關要求,經區政府安排,區財政局起草了《南通市海門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F就《辦法》的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財政專項資金在保障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推進公共事業發展,關懷民生,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充分體現了“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分配原則,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可以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發揮財政專項資金作用;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更是推進依法理財,提高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的重要體現?!掇k法》的制定對完善我區區級專項資金管理體系,依法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進財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辦法》共7章49條,其中規定專項資金設立應當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同時還建立調整和撤銷機制。 (二)在資金的使用和執行上,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申報單位進行信用審查。 (三)在預算績效管理和考核方面,規定區級業務主管部門設置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后與預算同步批復下達,同時要對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并開展自評。 二、《辦法》制訂的依據 制訂《辦法》符合立法法、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 三、《辦法》制訂的過程 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區人大常委會和區政府立法工作的相關要求,經區政府安排,區財政局經過多輪研究討論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監督管量的通知》(海依行辦發[2020]4號)規定,區財政局于2021年10月向政府各職能部門、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征求意見,2021年11月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均無意見。 四、《辦法》制定的意義 (一)體現“放管服”改革方向 《辦法》明確規定,專項資金實行清單管理,實現清單之外無專項。同時,適度下放項目審批權,賦予地方更大的資金自主權,地方可以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的專項資金管理方式,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的基礎上,結合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在同一財政事權內,將專項轉移支付整合使用, 將“放管服”要求落實到位。賦予地方更大的資金自主權; (二)創新支持發展方式 《辦法》將“撥改投”“無償轉有償”等。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財政改革經驗予以條文固化,規定專項資金可以創新支持企業發展的方式,逐步減少無償補助,采取政府投資基金等市場化運作模式,發揮撬動社會資本的杠桿作用。 (三)落實信用管理要求 《辦法》引入專項資金信用管理要求,通過信用審查、信用信息共享、強化失信懲戒等措施,提高專項資金信用管理水平。同時在法律責任中,明確中介機構出具不實報告的,在 3年內不采信其對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而出具的報告。 (四)建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辦法》從管理原則、設立專項時的績效評估、重新申請設立時的專項績效評價報告到第四章績效管理和監督,確立了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評價結果運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五)細化管理職責分工 《辦法》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穿透到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明確規定了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邊界,有效地防范了因為權責不對等而導致的責任推脫、工作推諉,有效提升了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了使用安全。 (六)創新爭議解決方式 針對違規資金難以追回、履職風險大等實際情況,《辦法》規定業務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個人的違約責任。在行政處理處罰之外,進一步拓展了保證資金安全的救濟途徑,有利于破解企業破產清算等特殊情況下,應追回資金難以追回的困境。 (七)硬化法律責任承擔 《辦法》進一步細化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增加對相關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處分規定;設立對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從各個維度保障專項資金安全。 五、《辦法》特別說明 《辦法》共分為總則、設立、調整和撤銷、使用和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職責、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七章四十四條。 (一)第一章 總則,第一至五條,共5條。主要是立法的依據、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的概念和包括的內容、辦法的適用范圍、專項資金管理的原則、違法舉報。 (二)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第六至十三條,共8條。 主要包括專項資金設立應突出的重點、專項資金的設立申請、申請論證、專項資金的清單管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制定、執行期滿與重新申請、專項資金的調整范圍、專項資金的調整與撤銷。 (三)第三章 使用和執行,第十四至二十五條,共12條。 主要包括硬化預算約束、優化涉企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明確了專項轉移支付的下達時間、項目組織申報、項目的評審、爭議的解決、專項資金申請撥付、專項資金使用的變更、未及時下達專項資金的處理、結余結轉的處理。 (四)第四章?績效管理和監督,第二十六至三十五條,共10條。 主要包括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的設定、專項資金績效運行監控機制、專項資金績效的自評價、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業務部門的過程監督、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政監督成果的應用、中介服務機構的職責、專項資金有關信息的公開、專項資金的預算公開、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五)第五章 管理職責,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共3條。 主要是財政部門的職責、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使用單位或個人的職責 (六)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條,共4條。 主要是部門的法律責任、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 (七)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至四十四條,共2條。 主要是解析專用名詞的含義及辦法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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