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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題:

                  關于《南通市海門區養犬管理辦法(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0年10月26日 - 2020年11月06日

                • 征集單位:

                  南通市海門區公安局

                關于《南通市海門區養犬管理辦法(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公告

                為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優化市民居住環境,維護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通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區政府組織公安局等部門共同起草了《南通市海門區養犬管理辦法(草案)》,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時間為10月26日至11月6日,請社會各界及廣大人民群眾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聯系電話:0513-69862562,聯系人:李斌。

                郵箱:1152120662@qq.com

                附件:南通市海門區養犬管理辦法(草案)

                南通市海門區公安局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南通市海門區養犬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凈化城市環境,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通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主城區(海門街道、濱江街道、三廠街道,下同)范圍內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收容、領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其他各區鎮的犬類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科研用犬等特殊犬類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政府部門監管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個人、單位(以下簡稱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鼓勵全民參與管理。

                第二章 部門職責與社會責任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農業農村、城管、衛生、市場監管、住建、財政、生態環境、行政審批、教育、文旅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聯動機構,組織、指導、監督和保障海門區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管理日常監管,依法查處涉及犬只管理的治安案件和犯罪活動;設立犬只留檢所,負責捕捉走失、無主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犬只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檢疫,發放免疫標識,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登記,實施寵物犬診療許可,組織對疫犬、無主犬尸的無害化處理,做好狂犬病疫情的監測。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占用道路、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售犬行為和飼養、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協助處理違規攜帶犬只外出等行為。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狂犬病預防的健康教育,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規范使用,以及狂犬病患者診治、人患狂犬病疫情預防監控的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與犬只經營有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主城區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文明養犬、限犬管理等規范提示工作,督促物業服務公司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經費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因養殖、訓練、收容犬只而造成環境污染等行為的監管工作。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經營性養犬活動的主體注冊登記。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組織學校開展狂犬病防治等知識的宣傳教育。

                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負責開展依法養犬、科學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各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負總責,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防疫宣傳、環境衛生、日常巡查等工作,配合區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應當收集本區域內養犬相關信息,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文明養犬規約,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科學養犬。

                物業服務公司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對犬吠擾民、犬只傷人等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未委托物業服務公司實施物業管理的,由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勸阻、記錄、報告。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第八條 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

                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宣傳教育和監督活動。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勸阻或者通過12345、110等電話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養犬行為。

                公安、農業農村、城管等執法部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接到舉報、投訴后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章 犬只免疫與登記

                第十條 本區主城區內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只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提倡飼養絕育犬。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具體品種、體高、體長標準,由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區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第十二條 本區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五)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含后街、后巷)以外。

                第十三條 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和登記制度。犬只出生滿九十日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養犬人應當持相關證件(個人養犬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單位養犬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單位營業執照),將飼養的犬只送至農業農村和公安部門共同認定的動物防疫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和犬只信息登記,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動物防疫單位應當將犬只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時間告知養犬人。

                本辦法實施前犬只已實施免疫且未超過有效期的,可憑接種單位的證明進行犬只信息登記,申領《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

                養犬人可到本區主城區內的犬只免疫點登記犬只信息,也可在犬只免疫后自行安裝“犬衛士”APP在線登記,申領犬只免疫牌。

                第十四條 《犬類免疫證》、免疫牌毀損、遺失,犬只轉讓、死亡或者丟失,住所地變更的,養犬人應當在十日內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禁止偽造、變造、涂改、轉讓、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相關的證牌、證明。

                第十六條 犬只飼養人應當根據《犬類免疫證》規定的期限,為犬只續種狂犬病疫苗;逾期未續種狂犬病疫苗的,由發證機關注銷《犬類免疫證》,收回免疫牌。放棄所養犬只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送犬只留檢所。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與農業農村、城管執法、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基層組織實行免疫、監管等信息共享,為社會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

                第四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遺棄、虐待飼養的犬只。

                第十九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規定:

                (一)攜犬外出時,應當為犬只掛免疫牌,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遇有他人時自覺收緊牽引帶,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進入開放式廣場、公園等應當服從管理,并避開人群聚集區域;有規定不可攜犬進入的公園、陵園等,不可攜犬入園。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犬只;

                (二)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給犬只戴上嘴套,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

                (三)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

                (四)犬吠影響他人時,攜犬人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第二十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市場、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上述單位、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主決定其經營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或者附條件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或者附條件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標識。

                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人力三輪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員的同意。

                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管理規約,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

                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并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尸體送至農業農村部門指定場所實施無害化處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棄。

                犬只異常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門。

                第五章 犬只收容與領養

                第二十四條 本區主城區內,因犬只生育超過限養數量或者其他原因不符合登記條件,不能辦理養犬登記的,養犬人應當將犬自行妥善處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檢所。犬只留檢所對無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養犬、沒收犬等犬只實施收容、留檢、救助、處置。

                前款所稱流浪犬,是指無人牽領并且在公共場合滯留的犬只。

                農業農村部門對犬只留檢所的犬只進行檢疫、防疫。犬只留檢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五條 對收容的走失犬,犬只留檢所應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到犬只留檢所認領。

                對逾期無人認領的犬只及其他收容犬只,可由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領養,并辦理相關手續。

                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由犬只留檢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經區公安部門認可,可以依法設立犬只收留場所,開展犬只的收留、領養工作,收留、領養的犬只不得用于經營活動,設立的犬只收留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公安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委托犬只收留場所代為收留、領養犬只,并履行監督職責。

                第六章 犬只經營

                第二十七條 從事犬類養殖、交易、診療、美容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環境衛生條件和公共安全條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防疫、檢疫等有關手續,守法經營,自覺服從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城管執法等部門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從事犬只銷售的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犬只的品種、數量等信息,并告之買受人養犬管理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住宅樓、辦公樓內從事犬只養殖、交易、展覽、寄養、訓練、診療、美容等經營活動。

                禁止向個人銷售大型犬只、烈性犬只。

                第二十九條 舉辦犬類展覽、表演等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同意后方可舉辦相關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動物防疫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動物防疫法》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動物防疫法》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飼養犬只污染環境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經營犬只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繼續違法經營的,可以暫扣其經營犬只,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飼養、經營犬只影響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養犬人應當承擔狂犬病免疫費,對飼養導盲犬以及生活困難獨居老人養犬的,免收狂犬病免疫費。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征求稿說明

                一、《辦法》制訂的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凈化城市環境,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滿足人民群眾對養犬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推動全區養犬管理工作,提升全區養犬管理水平。 二、《辦法》制訂的依據 制訂《管理辦法》符合立法法、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通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遵循國務院辦公廳[2019]19號公安部等7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符合《立法法》及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等規定要求。 三、《辦法》制訂的過程 為了規范我區養犬管理工作,根據區政府要求和工作安排,我局與司法、農業農村、城管執法、衛生健康等部門共同協作。在文件的擬稿上,吸收借鑒了南通市區、通州區及蘇州等地的經驗做法及管理條例、辦法。初稿形成后,今年8月、9月兩次向各政府職能單位征求意見,認真吸納了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衛生健康、宣傳等部門和海門街道的意見,完善了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區鎮(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的職責,并對宣傳部門提出的將“圖書館”改為“文化場館”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的在攜帶犬只外出應遵守基本規定中增加“有規定不可攜犬進入的公園、陵園等,不得攜犬入園”等意見給予積極采納,形成了《管理辦法》的草案稿。10月9日,我局將草案稿送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司法局初審后,于10月10至10月23日在海門法治信息網公開征求意見,10月26日至11月6日又在區政府網站、海門日報、海門公安微警務等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最終經深入研究、反復論證、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管理辦法》審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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